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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案件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案件是什么意思?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2.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公诉转自诉为什么不能反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制度。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反诉的。
    三、自诉案件转公诉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案件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综上,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案件意思是,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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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