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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释义   一、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二、什么是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三、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相关内容。总结一下,在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该首先审查清楚是否的确属于无效婚姻,审查清楚以后要作出判决。其次,婚姻无效案件并不适用调解程序,这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最后,要注意的是,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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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