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非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释义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1份) 复印件 盖章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各1份) 原件 盖章 3、(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8、(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9、(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登记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0、(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其他(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正本 原件 1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13、(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15、(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主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8、(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19、(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 正本 原件 20、(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2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文件(1份) 原件 盖章 2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23、(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24、(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25、(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26、(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27、(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28、(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1份) 原件 29、(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30、(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3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复印件 盖章 32、(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因企业法人变更名称而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营业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33、(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登记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3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35、(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36、(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37、(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38、(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主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39、(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 正本 原件 40、(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 正本 原件 41、(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42、(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文件(1份) 原件 盖章 43、(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44、(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45、(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46、(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47、(设立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48、(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49、(设立登记)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50、(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51、(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52、(设立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53、(设立登记)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1份) 复印件 盖章 54、(设立登记) 资金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55、(设立登记)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1份) 原件 盖章 56、(变更登记)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57、(变更登记)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 原件 58、(变更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59、(变更登记)《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60、(变更登记)变更营业期限的提交有关变更决定文件及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各1份) 原件 盖章 61、(变更登记)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1份)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62、(变更登记)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63、(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64、(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65、(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66、(变更登记)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各1份) 原件 67、(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各1份) 原件 盖章 68、(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有关资金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69、(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70、(注销登记)有关注销的文件(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71、(注销登记)其他(各1份) 72、(注销登记) 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1份) 原件 盖章 73、(注销登记) 有关注销的文件(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74、(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75、(注销登记)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76、(注销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77、(注销登记)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1份) 原件 盖章 78、(备案)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1份) 原件 签字和盖章 79、(备案) 其他(各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80、(备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 盖章 81、(备案) 变更主管部门的,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变动证明及变动后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1份) 原件或复印件 盖章 82、(备案)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1份) 原件 盖章 83、(备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份) 原件 盖章 84、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需要核实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交由核准员进行审核,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过程图释: 受理 → 审核 → 办结 办理期限: 3 (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金的,按增加部分收取,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其余变更登记:100元/次;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300元/家;变更登记:100元/次;注销登记不收费。副本:10元/份;补(或换)照:50元/次;执照镜框费:30元/只;过塑费:营业执照正、副本5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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