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 (六)技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 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0、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6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让与人的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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