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项目名称:经济纠纷仲裁 承办依据: (1)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2002年4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 (3)2005年9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办理条件: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申报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 → 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 5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15日后组庭→开庭前7日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4个月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2)简易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 → 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 5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10日后组庭→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75日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组庭后4个月内。简易程序:组庭后75日内。 收费依据: 苏价费[2004]75号、盐市价发[2000]195号。 承办单位:盐城仲裁委员会 办理地点:盐城市人民南路106号 联系电话:88123593、 88123536、883613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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