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 |
释义 | 一、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年龄应当是从出生开始,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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