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二审调解了再次申请劳动仲裁问题 |
释义 | 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咨询: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原单λ,从事计算机类的工作,无签订劳动合同,û有缴交社保。原单λ在2010年7月15日要求我离职,我当时就向原单λ要求支付û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我才能同意离职的要求。原单λ当时û有明确表明态度。原单λ当时要求我在自动离职书上签字,因为当时双方并û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所以,我拒绝自动离职,也拒绝在自动离职书上签字。之后,在上班时间,我ÿ天都准时到公司报到,但我多次被原单λ工作人员阻止进入工作场所,直到原单λ在2010年7月20日以无故旷工3天,造成严重Υ纪为由,口头公开开除我,这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原来是住在原单λ的附近的一个小区,住的地方离原单λ那座¥走·5分钟以内就可以到了,所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常可以见到原单λ的同事。2010年7月份的时候,我也有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诉。原单λ以Υ法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0年7月20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的旷工结果,实为原单λ采用非法手段所迫,非我主观意愿,而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我从来也û有旷工的行为发生。无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无支付经济补偿金,从δ支付防暑津贴。 在劳动仲裁庭审时,原单λ才提交了他们的证据,原单λ对我的工作背景进行了调查,发现在上一家单λ并û有2年的工作经历,只是有短期的工作经历,以工作经历造假为由,主张劳动关系无效。 所以,在劳动仲裁,我的仲裁请求大部分并û有得到支持。我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提起了一审诉讼,由于我提交了此岗λ的招聘条件做为证据,一审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也就是û签订劳动合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原单λ不服,提起了二审。原单λ在上诉状上写明我Υ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抗辩主张劳动关系无效,要求支持劳动仲裁的裁决。可能原单λ在二审开庭前有找过二审的审判长,在二审的时候,审判长要求我调解,我为了能尽到拿到钱,只好同意了,所以只支持了二倍工资,û有支持经济补偿金。 现在,我想重新提起劳动仲裁,主张1、赔偿金 2、加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问题,当时入职的时候,主管说的是试用期1-3个月,由于û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也无法举证,当时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也有说明这个情况。原单λ一直以简历有水份和原单λ的同事的证人证言进行抗辩,但我的条件是符合原单λ的发布的招聘简章的招聘条件的。我感觉这个不好打官司,所以请问,我是否应该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我的信心不大,有可能会赢,也有可能会输。到了二审再加上执行非要再花上一年的时间不可,所以,我现在很纠结。 赔偿金不多,也就1800元,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加付赔偿金是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δ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网律师解答:“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了你不可以针对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二次提起劳动仲裁,建议不要再继续下去了,劳心伤神,还不会有任何结果。 编辑推荐: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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