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与他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在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时却承担80%的责任?肇事者陈某因不服江阴法院的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近日,江苏无锡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江阴法院作出的由陈某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8年8月26日,陈某驾驶其货车去华士送货,其由西向东行驶经过华士镇某交叉路口时,由于该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本应该减速慢行确保安全的陈某却大意地以原有速度前进,而这时候,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方某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也经过该路口,方某同样没有停车瞭望,因而两车相撞,方某的电动车当场报废,方某也跌地受伤。然而,此时陈某未能及时控制自己的货车,导致该货车在作用力下又撞向停在路左的另一辆车,造成车上的驾驶员殷某多处骨折受伤,后方某、殷某均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与方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殷某不付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殷某将陈某、方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近6万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与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受害人殷某的受伤是陈某未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而直接造成的,陈某与方某各自的过错在该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比例不同,再加上方某家中困难,其受伤后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000元后,剩余46000多元由陈某承担80%,方某承担20%。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