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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释义
    一、重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重庆市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包括
    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由于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其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如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比如,实践中故意破坏光缆、电缆等公用电信设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电信设施价值较高,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涉及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竞合问题,如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可能只构成盗窃罪,也可能只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同时又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行为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刑法原理,择一重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重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没有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犯也会受到相应治安处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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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