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法人机构开证券账户有章可循 |
释义 | 1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将有章可循。 细则所指的特殊法人机构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机构。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其开立的证券账户数量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 此外,根据细则,特殊法人机构在以下情况都必须设立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应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信托公司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也必须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帐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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