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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院方材料
释义
    一、医疗损害鉴定院方材料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其实医疗损害鉴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
    (二)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时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步骤和方法,鉴定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医疗资料,制定符合个案的鉴定步骤与方法;
    (三)召开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法官、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听证会的过程及结果是医疗损害鉴定最为重要的,鉴定人会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我律所有专业的主任医师代理出席此过程,避免患方因对医学知识的匮乏造成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支持。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是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和判断。
    (五)鉴定的记录和符复核。
    看似一个简单的过程,当中要求患者不仅懂医而且懂法,对于其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医学依据,这对患者而言难上加难。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漏诊与误诊哪个责任大
    (一)误诊比漏诊责任大。
    (二)漏诊。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三)误诊。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误诊中的医疗过失如何判断
    判断误诊应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如不认真采集病史,不全面进行查体等。其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没有认识。
    (一)责任性误诊: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
    (二)技术性误诊:
    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 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数,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少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院方材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流程与所需要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主体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有所差别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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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