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量刑标准 |
释义 |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量刑标准 1、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 4、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量刑标准”的介绍,主要介绍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量刑标准,除此以外,还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以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问题。与此同时,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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