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款如何满足优先清偿的条件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款如何满足优先清偿的条件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要满足的条件为: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4.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 5.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款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法律网提醒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到期债权不实现,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发包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拖欠建筑工程款项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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