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抗诉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检察院的抗诉 检察院的抗诉 抗诉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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