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
释义 |
一、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二、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致使雇员受害的行为; 3、致使雇佣人损害行为; 4、产品责任导致损害行为;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6、环境污染行为;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行为;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行为; 10、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行为; 12、防卫过当损害行为; 13、紧急避险损害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1、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发生了侵权行为,施害者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我国的刑法。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法律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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