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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成权包括哪些类别,如何分类
释义
    一、形成权的种类
    1、财产法上形成权
    (1)债权上的形成权
    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免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抵销权、选择权、终止权、买回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减价请求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选择权、规定权、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注: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2)物权上的形成权
    所有权的抛弃权、他物权的抛弃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权回赎权。
    2、身份法上形成权
    (1)纯粹身份性质的形成权
    婚约撤销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
    (2)身份和财产性质兼有的形成权
    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权、受遗赠人对受遗赠权的抛弃权、遗产分割权等。
    3、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4、形成权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二、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一般为法定的,例外:合同约定解除权(意定)。
    2、形成权一般无需通过诉讼行使,例外:债权保全中的法定撤销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须通过法院行使)。
    3、形成权一般需明示方式行使,个别可通过默示方式行使,比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5、行使形成权的限制:
    (1)时间上的限制:个别形成权规定了除斥期间,比如: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的追认权为1个月(《合同法》第47~48条);合同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合同法》第55条);合同解除权: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不得撤回。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效力限制
    1、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形成权之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关于单方行为的一般规则,自应适用。因此,一般来说,只须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即发生形成权之效力,而部分形成权效力的确定须结合一定国家行为(如形成判决)。当然,有些形成权无须相对人收到,如先占权等,不过对于先占能否构成权利甚至形成权,学界尚有争议。惟应注意的是,权利人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法院不能代替或补充权利人行使时意志的缺乏,如在抵销权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使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抵销。
    2、形成权的效力
    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自是无疑,惟应引起注意的是消极形成权的效力,其除了消灭法律关系外,还有可能产生其他效力,如在非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终止,但亦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此时当事人间产生了一项新的债务关系。
    3、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社会的权利思想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
    (1)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
    (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其二,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阅读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形成权的种类有很多,而且是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就包括了财产法上形成权、身份法上形成权、程序上形成权和形成权法定与意定形成权。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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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