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合同纠纷缘何由民事转为刑事 |
释义 | “我没有诈骗。” 作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人,董英成身穿拘留所号服站在法庭被告席上,为自己进行着最后的辩护。 3月16日下午4时,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敲响了结束庭审的槌声。《法制日报》记者到庭旁听了这起涉嫌合同诈骗罪上诉案件公开审理的全过程。 一份合同惹出的纠纷 今年58岁的董英成被捕前曾为辽宁省庄河市政协委员,他持有多项国家专利发明并拥有政府将他评为大连市、庄河市劳动模范、创新能手的诸多奖状和证书。 2005年11月,大连成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英成与辽宁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的争执逐步激化。先有民事官司纠葛,后有公安机关将其列为合同诈骗犯在网上通缉,继而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再经一审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 就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前两天,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而这起刑事案件在二审前也受到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国内法学权威专家的关注。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辽宁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红薯、马铃薯科研、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有“中国薯类深加工规模最大的企业”之称谓。大连成冬机械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大连市庄河成冬机械厂,该公司多年来自主研发农用机械以及加工工艺的改造,主要经营淀粉机械、马铃薯淀粉等。 两家公司之间最初建立的联系,源于7年前绿龙公司急需实施加工大量红薯的计划。东北地区入冬酷寒,为赶在上冻之前完成红薯加工任务,绿龙公司有关负责人在2005年夏考察了大连市庄河成冬机械厂的机械设备后,于当年7月21日与董英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绿龙公司购买红薯破碎机15台、红薯提升机15台、滚动筛120台及配套电机等,购买款项总计85.5万元。 绿龙公司从庄河验收并拉走所购设备后,在其红薯加工基地再次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然后让董英成率人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在加工完近3000万斤红薯后,绿龙公司于同年11月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董英成单位销售的15台红薯提升机中有10台、120台滚动筛中有80台是旧设备,设备安装后经常出现故障需停机维修,加工生产能力达不到合同约定指标,请求法院判令董英成单位给予赔偿。 董英成单位对绿龙公司的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称该厂“生产的机械设备获得国家专利许可,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解释其设备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标准以及机器损坏原因时,董英成单位提出:原因在于绿龙公司工人不按操作规程错误使用所致。 两次被网上通缉 2007年4月19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英成单位赔偿绿龙公司75万余元,再将已经收取的76.95万元货款退还绿龙公司;判决绿龙公司退还“购买和借用”董英成单位的加工设备及配件;驳回董英成单位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8个月后,此案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2008年1月2日,灯塔市公安局以董英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网上通缉。鉴于董英成及家属向辽宁省人大紧急求助,公安机关在4个月后撤销网上通缉。事情延续至2009年2月9日,董英成再次成为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嫌疑人。 2011年7月21日,董英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今年1月9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董英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记者旁听时注意到,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董英成除了对控方提出的姓名、住址、公司名称等个别证据不提出异议外,对其他全部涉罪证据均提出异议。此次庭审焦点之一,是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利用虚假的单位名称和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指控。 上诉人董英成辩称:合同签订前,他曾明确告知绿龙公司,原大连市庄河成冬机械厂工商执照已被注销,新成立的大连成冬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在审批之中。他说绿龙公司对此完全知情,仍催促他签订合同,且未对合同上盖有大连庄河市成冬机械厂公章表示不能接受。这枚公章是他在1993年拿着当时的营业执照委托他人刻制的,已使用多年,营业执照被注销后,该公章一直保留在他手中,签订合同时,绿龙公司人员明知上述全部情况而坚持让他盖此公章。 “我们签的所有合同,都是我和绿龙公司两家协商好的,没有一点隐瞒的事。”董英成说。 董英成所谓“没有一点隐瞒的事”,也包括针对控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外购的不合格产品来骗取对方财物”指控的辩解。 辩护人李远祥当庭陈述:合同签订后,为解决制造机械时间来不及的困难,绿龙公司建议且同意并委托成冬公司从山东收购部分旧设备,绿龙公司验收人员注明红薯提升机和滚动筛有旧设备后,验收并付款,请董英成派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后赶紧投入生产。 庭审另一焦点与此紧密关联:辩护人针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提出了多项质疑。 “上诉人董英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被害人(公司)货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法定合同诈骗罪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使用备案公章签订合同、交付部分旧货并收取款项的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司法机关对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违法。”辩护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此案本应为一起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却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他认为上诉人董英成无罪。 庭审临近结束,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表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公诉机关考虑到认定被告人董英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定罪的事实存在争议及相关定罪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建议二审审判机关将该案发回原审判机关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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