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何时开始生效 |
释义 | 一、仓储合同何时开始生效 仓储合同生效是从合同依法成立之日开始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法律网提醒您,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 ![]() 三、仓储合同生效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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