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826刑初20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生于甘肃省xx县,住xx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生于甘肃省xx县,住xx县。 辩护人靳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史某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某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史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吕x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x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范本,相信通过上述内容,您现在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是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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