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式合同的种类及作用 |
释义 | 一、要式合同有哪些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二、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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