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4条第275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在合同签订后,因改变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而影响建设工期或合同造价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l文件: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质量与检验; (5)安全施工; (6)合同价款与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工程变更; (9)竣工验收与结算;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其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