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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一、公司解散有何影响
    公司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由此可知,在我国,公司解散后,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二)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二、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下面是对这三种公司解散原因的具体介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以上就是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解散属于公司消灭法人资格的原因之一,但实践中也要满足了解散的条件之后,那么才有可能导致公司消灭法人资格。《公司法》中就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定的规定,但要注意只有清算完成后,那么才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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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