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释义
    一、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二、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除以“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确定量刑起点外,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非法拘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的相关内容,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如果人身自由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两百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三十八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6 13: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