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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
释义
    最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上文就是法律网小编对于最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司法解释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想了更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相关知识,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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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