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97]4号 【发布日期】1997-02-18 【生效日期】1997-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7〕4号1997年2月18日) 1996年,财政部安排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开展了专项财务检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该部组织力量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向国务院报送了专题报告。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对两项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据审计署报告,经审计发现的违纪金额达92.2亿元,其中挤占挪用59.7亿元。在挤占挪用的金额中,地方政府22.77亿元,占38.14%;社会保险机构28.41亿元,占47.59%;劳动部门6.81亿元,占11.41%;财政部门1.72亿元,占2.88%。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或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有的已难以收回。另据劳动部反映,一些地区还存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按规定计算利息等问题。以下情况表明,国务院关于两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挤占挪用现象严重,造成了基金的损失和浪费,扰乱了财政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的挤占挪用两项基金及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精神认真核查,严肃处理。财政部、劳动部、审计署要共同加强对查处工作的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审计署,由财政部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二、国务院再次重申,两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财政部要会同劳动部抓紧制定关于对两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对存入专户的基金,必须按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并入基金。要加强对两项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应根据需要定期安排专项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 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我部组织力量于1995年8月至1996年6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开展了专项财务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两项基金开展财务检查的基本情况 1995年8月,我部下发《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从1995年8月至1996年6月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要求首先进行了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区财政厅(局)进行了检查验收。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下发后,各级政府更为重视,要求所属有关部门查清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截止1996年8月底,27个地区和11个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向我部报送了财务检查报告,山东、上海、西藏的财务检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在社会保险机构开展的自查中,有18个地区按照我部的要求汇总了两项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按上述部分地区汇总表统计,从1992年至1995年累计违纪金额约39亿元。 为加强财务检查力度,我部在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自查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于1996年5月至6月组成了10个检查小组,对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安徽、陕西、河南、上海、广东、云南、海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两项基金经办机构(28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26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出从1992年至1995年的各种违纪金额62.33亿元,其中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违纪金额为54.76亿元,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违纪金额为7.57亿元。按年度分,1992年为10.23亿元,1993年为13.75亿元,1994年为16.28亿元,1995年为22.07亿元,违纪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 对于两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务院曾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要专款专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安徽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2475万元,分189笔以个人名字或化名存入6个储蓄所。黑龙江省大庆市劳动局兴办劳动信用合作社,将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3450万元存入该信用社。哈尔滨市劳动保险事业局1995年度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达4003.28万元。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达34750万元。 (八)主管部门挤占基金和管理费。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局1992年8月为抵欠该市建筑承包开发公司工程款720万元,指定沈阳市劳动服务公司用失业保险基金委托银行贷给该建筑公司,以利息形式支付工程欠款。天津市劳动局直接经办失业保险基金,将借出生产自救费形成的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造成了损失。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劳动局1993年到1994年动用基金1312万元,用于建造劳动大厦和办公楼。海南省海口市劳动局从该市社会保障局投资南天大酒店增值收入中,挪用23万元用于弥补经费不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属财政拨款单位,不应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管理费,但该局从1993年至1995年,利用管理下属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之便,挤占管理费820万元。深圳市劳动局1993年至1995年挤占市社会保险局管理费449.4万元。广州市劳动局挤占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费840.85万元。云南省劳动厅1994年至1995年挤占省社会保险局经费23万元。天津市劳动局将劳动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款110万元截留,大部分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不足。据对54个被查单位的统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挤占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达3400万元。[page] (九)超标提取和滥支管理费。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从生产自救费借款收取的占用费中提取30%作为管理费用。深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1995年用转业训练费拨付劳动局训练中心经费230万元、自办的深劳物业公司房租费200万元。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社会保险管理处1993年至1995年以各种名义,从管理费中发放实物、奖金17.8万元。海南省社会保障局实行征费超收奖励,仅此一项1995年在管理费中就列支79.8万元,同时还发放各种补贴21.6万元。海口市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不仅领取各种名义补贴,而且在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甚至连子女上学,每人也能够领到200元或400元补助,这些费用都从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西安市就业服务局少数工作人员,将用于渭河化肥厂筹资的业务费用私分,已被司法机关逮捕。辽宁、安徽、广东、海南等省的少数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由于挪用或贪污基金、管理费,也已经被司法机关逮捕。
三、对两项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建议 两项基金管理中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及其部门政策法制观念不强,置国家政策规定于不顾,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两项基金的管理没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同一个部门既管政策又管基金,既管收又管支,难免会出现问题;某些地方和部门把两项基金视为本地区、本部门所有,随意支配,有些甚至为小团体利益而挤占挪用基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将“两项基金”尽快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劳动部门要密切合作,保证“两项基金”的安全,严防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及违规投资的两项基金,应如数归还或收回,目前不能立即收回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提出清款计划,限期收回。 (二)对动用两项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当地政府负责尽可能通过转让等形式取得现金并归还基金,暂时不能变现的,应指定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并尽早变现。对于因开展业务工作必需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登记入帐。 (三)对投资于股票、企业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由当地政府负责通过转让方式逐步变现收回,社会保险机构要逐步退出股票市场。今后不得利用两项基金进行风险性投资,结余资金除留足一部分备付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四)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其兴办的经济实体脱钩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是用两项基金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流动资金的,应立即归还。今后,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营利性活动。 (五)对于违规动用两项基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劳动、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两项基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两项基金及时足额地用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支出。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两项基金管理的宣传口径上,要坚决与国务院的政策规定相一致,对严重违纪典型案例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如果国务院同意以上处理意见,我部将会同劳动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特此报告。
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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