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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释义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使职工在失业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全部职工;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及其职工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宁夏。[page]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四十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个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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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