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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释义
    一、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1、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2、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3、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4、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5、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3、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7、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2、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3、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8、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9、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10、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4、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11、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1)国家损害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三、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有必要的合理化支出都需要责任人进行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也可以起诉至法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1]《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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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