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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利弊分析
释义
    一、格式条款的利
    虽然格式条款对传统民事理论的冲击遭到法学家的指责,认为其无异于“契约杀手”,使反对格式条款存在的呼声自其产生以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格式条款不但没有在反对声中销声匿迹,反而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主要原因在于:格式条款的存在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法学家们对格式条款采取如何严历的批评态度,都不能不承认它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的巨大便利以及它对人们生活的重大影响。
    1、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随着现代化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高速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复杂,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对于从事大量、重复性交易行为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其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格式条款“简化了关于每个合同内容的谈判过程,清除了交易的范围不确定、交付有疑问的问题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适用有缺陷的、为准确的、不合适的法律规则的可能性,而且最终大大减轻了企业家们计算和交易清理事务的负担”。
    2、格式条款可以增进交易的安全,预测和防范风险
    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转于他方当事人。在预防风险上,例如动产出卖人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出售房屋的精确面积以行政机关复量结果为准,若复量结果与合同书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2﹪以内的,互不增减价金总额;在分配风险上,当事人可在格式条款中预先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对防治风险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费用,而且它们还为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标准提供了便利,如承运人可以根据由其承运的货物的风险是由它自己承担还是由托运人承担而相应地调整运价;在转移风险分担上,例如汽车经销商以格式条款规定,新车经预购后,因国外原厂调高售价或国外货币汇率调整等因素,致使交货时车价已经调升的,预购者应支付调升后的车价。
    【延伸阅读】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及其识别
    3、格式条款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型交易形态不断出现,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在该新型交易形态下,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长期利益冲突与平衡基础上,便利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明确下来,作为双方进行交易的准则,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分散了交易风险,补充了法律的不足。
    4、格式条款便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
    一方面,格式条款的标准性和书面明示性特征便于国家对之进行审查、监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或领域,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一些交易条款,强令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维护,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二、格式条款的弊端
    任何事物价值的存在都是辩证的,格式条款在呈现效率和安全价值的同时也构成了对自由、平等与公平的相对限制。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主要是规模经济的产物,无论是法律上的垄断还是事实上的垄断,在缔结合同时,均表现为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或缔约环境的不公正。具体表现在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协商一致的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损害对方的利益。
    1、在格式条款合同中,对契约自由的相对限制
    契约自由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其基本要求是:契约的缔结、契约的内容、相对人的选择以及契约的履行都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思。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确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为“承诺当事人常常根本不能违背或难以违背,不能进行选择的超公共权力的强制支配是优势者凭借其实力对社会弱者的强制乃至压迫。”
    2、当事人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条款制定的垄断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他就可能利用这个优势地位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应有的利益。也就是说,通过单方面规定不公平的条款使自己一方获得不当利益。这种一方完全掌握缔约活动的主动权,而相对人只能处于附从的地位,无疑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缔约地位平等但事实上不平等。
    3、由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其制定者往往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限制甚至剥夺相对人的权利。
    比如,如果当你选择乘坐飞机时,就必须买飞机票,唯一的选择就是和那家航空公司签订合同,但他们的合同条款基本是一致的,而你不同意,就只能放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容易出现免责条款的滥用。在格式条款中,条款制定者经常会将一些条款以免除合同相对人合理地预期制定人应承担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欠缺,相对人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所有或大部分合同风险;即使知道,也因为经济力量的薄弱而无法反对或者就这些风险作出任何安排。
    4、合同风险分配的不合理性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利用其缔约中的优势地位可以预先设定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确定和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转移于他方当事人。典型的是,它常常包括这样的条款:尽可能地减轻或者免除企业家们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时的法律责任,或者许可他们在合同订立后抬高价格,或者许可他们交付合同约定之外的货物。但是,顾客的账务清结和相对应的要求却被禁止,顾客的合同撤销权和单方解约权被设置了重要障碍,而顾客的迟延履行责任却被合同罚则条款和损害赔偿条款大加重了。
    在我国很多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中,存在着大量不合理的内容,相较于国外的格式条款,其更为明显、严重。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非保价运输承运的行李、货物等,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只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价运输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额等。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犹如一柄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尽管从来都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平等与公平,但我们不能由此而纵容这种相对性的扩张,否则社会公正会遭受莫大的侵害。但作为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因此必须由国家出面实行管制,用国家强制的办法来规范格式条款,以法律上的纠正和补救措施来使这样的合同不至于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至于违背社会正义,违背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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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