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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释义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丙合伙人决定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经查,该转让行为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丙在()。
    A、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其他合伙人
    B、转让财产份额后通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C、转让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转让前须经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甲以一栋房产作价10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某日甲死亡,其13岁儿子丁成为其唯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作企业债务为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人
    B、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戊代行使其权利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乙、丙也不同意戊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戊仍然有权代行使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丁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乙、丙应该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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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