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破产债权申报有以下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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