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指的即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通说认为,无权代理应当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豍。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区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之后颁布的《合同法》中做出了区分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立法规定。但是我国的无权代理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需要充实之处。 通过分析关于无权代理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出一下几点结论:(1)相关法律中没有具体的立法支持,对于行使追认权的主体、客体、期限和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2)法律规定在善意第三人催告的情况下本人应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行使追认权,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由当事人协商约定。(3)相关法律赋予了善意第三人撤回权,然而没有具体规定行使撤回权的构成要件。(4)关于无权代理人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立法规定不足。考虑到上述立法中的缺陷,本文将对上述的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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