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破产立法深圳有多远 |
释义 | 本月初,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会上,卢林除了向大会介绍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破产委员会起草的“律师从事清算业务操作指引”之外,还与相关专家学者交流了关于率先在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的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再一次回归公众视野。 一个争论良久的话题 储晓波是深圳一家药业公司的职员。当记者问起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他表示对此了解不多。在他的印象里,个人破产给他留下的唯一印象是早年间香港演员钟镇涛因为投资失败而破产的事件。在储晓波看来,个人破产对他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他每月只有少量的信用卡消费,在个人债务方面的负担也不是很重,不可能陷入到破产的境地。现如今,跟储晓波想法一致的人并不在少数。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现行的<破产法>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这是一大缺憾。”卢林说,“市场经济充满着优胜劣汰,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不可预知的事情发生,天灾人祸、决策的失误、资金的断裂都可能致使个人处于一种无法正常生活的状态。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很难让债务人得到翻身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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