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果加重的情形 |
释义 | 一、结果加重的情形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 二、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结果加重犯的条件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以上是一篇关于“结果加重的情形”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还有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条件。除此以外,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纠纷,为了避免触犯法律规,建议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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