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没有精神损失费么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没有精神损失费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理由仅仅在于被害人因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失,在刑事案件中很难估算;再者,刑事案件通过刑罚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精神补偿,故我国法院的态度是不支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书怎么写 基本内容应该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如果属单位、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师应当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是结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和大小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书写诉讼请求时,要条理清楚,有法有据。 (3)基本事实和理由。详细写明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原因,即详细的犯罪行为及其侵害过程与物质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即是在诉状中写明有关证据情况,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人姓名、住址。(6)附项。主要是交待该诉状副本的份数。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没有精神损失费么,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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