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破产的程序 |
释义 | 一、银行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三)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和解和整顿。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整顿使得商业银行能按期清偿债务,就在履行和解协议的目后终结破产程序,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活动。若商业银行在整顿期间从事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者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则应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五)破产宣告。即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 (六)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包括:破产宣告是破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商业银行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七)破产注销登记和公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商机关核准注销商业银行登记后,公告该银行终止。至此,破产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资格才从法律意义上正式消灭。 ![]() 二、为大银行破产清算演习破产清算 区别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公认的观点是,雷-曼(leiman)兄弟(LehmanBrothers)破产之所以造成灾难性后果,是因为没有人想到这种规模的体系也会破产,更没有为此做好准备。但2005年夏,在**证券托管清算公司(DTCC)的纽约办公室,这家大型清算与结算系统供应商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纳休(DonDonahue)以及一个风险经理人团队,已经就此类情形进行了"军事演习"。多*休称,当时,有"一系列问题"促使他认为,为预防万一,DTCC进行一些应对大银行清算的演习是明智的。这相当具有先见之明。多*休向英国《金融时报》财富管理版(FTfm)表示:"当时只是看到所有数字都在上升:交易量,清算基金需求,人们持有的交易头寸。我们确实需要开始更多地考虑我们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做些什么。"但在那年10月的美国哥伦布日(ColumbusDay),事情并没有完全按计划进行。按照计划,核心员工将走进多*休的办公室,宣布他们正在演习,并报告系统某个具体方面的表现。多*休称:"上午10点半,当时负责风险管理的那位女士进来说:'我想告诉你,这不是演习的一部分'。那天正好是期货经纪商**集团(Refco)破产的日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未能披露欠公司的巨额债务。我们立即从演习转变为实战。"此后,DTCC进行了数次类似的演习,有利于其应对雷-曼(leiman)的破产时。其中一次演习实际上就是针对雷-曼兄弟的可能破产。多*休解释了原因:"我们的重点是较大型公司。演习的要点在于'最糟糕的情况'。而且显然,我们处于后**斯登(BearStearns)(受到次贷危机打击的美国银行,最终被**大通(JPMorganChase)收购)环境中,各种谣言满天飞。因此这就有点像是:'好吧,雷-曼符合最糟糕案例的条件,我们就拿它进行演习吧。'"几个月后,雷-曼破产不再是一种假设。短短数周的时间,DTCC处理了与该投行及其交易对手相关的价值5000亿美元的风险敞口,做了一家清算机构在违约情形下应该做的事情:减少净头寸,成为每一个卖家的买家和每一个买家的卖家,并向市场出售债务。到10月30日,DTCC能够宣布,它已经清算了市场投资者在雷-曼的5000亿英镑风险敞口。他表示,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三个经验。第一,倘若出现大规模违约,核心对手对于阻止系统受到更大损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现已成为推动场外或双方协商的衍生品转移至更透明环境中的主要理由。第二,多*休提出,拥有雷-曼风险敞口的买方市场参与者的经历,可能会促使他们成为DTCC和其他清算机构的会员。以雷-曼为交易对手,这类投资者从他们的头寸中获得了巨大收益。许多人期望DTCC"兑现"他们的头寸,但由于不是会员,他们没有任何索取权,只能被迫个人独自管理自己的交易清算事宜。最后,多*休表示,危机中困扰监管机构和银行的一项事宜是,确定风险敞口的限度和建立本应产生更好回应的基本信息。他称,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规模和"雷-曼局势可能造成多大的黑洞",在9月份引起了"极度疯狂"。DTCC采取了不同寻常的举措,发表声明明确表示,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有一个中央登记机构--在其交易信息库--记录了绝大多数的信用违约交易。多*休表示,这类基础设施可能有利于解决透明性带来的监管问题。"(后交易)基础设施中有大量信息,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你将会看到的再监管问题。" 三、如何界定银行破产的标准 在了解银行的破产条件之前,我们应该更应该清楚如何界定银行破产的标准。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银行破产的程序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银行破产的程序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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