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失效条件 |
释义 | 一、要约的失效条件 要约的失效条件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要约成立条件有: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对要约一定要承诺吗 对要约一定要承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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