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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释义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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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