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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性裁员 必须依法进行
释义
    「案例」
    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Υ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Υ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λΥ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λ在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原因法定原则。即用人单λ裁减人员必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用人单λ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才可裁减人员:(1)用人单λ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λ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2.程序合法原则。这是指用人单λ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λ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某商场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δ履行法定程序,严重Υ反经济性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等2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某商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相关知识:
    经济性裁员补偿方式
    情况一:解除或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λ的工作年限,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λ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情况二:用人单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λ,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δ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2.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λ依法裁员。
    情况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由用人单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λ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提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用人单λ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λ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后双方都要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λ应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λ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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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