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请求权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请求权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三)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二)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三)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四)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五)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请求权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请求权构成要件: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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