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投标代理资质 |
释义 | 许可事项名称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14条第一款;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4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6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54号部令)。 行政许可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设施和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八)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九)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十)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十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原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含变更页); (六)企业章程及章程相关修正案; (七)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八)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九)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事、财务、业务制度等); (十一)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十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十四)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十五)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十六)市建设局或扩权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 (十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申请甲级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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