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买菜摔伤算工伤”需再次解读 |
释义 | 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工伤的新规引发热议。 下班途中买菜不小心摔倒,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认为不算工伤事故,明显与公众理解的最高法院的工伤新规有差异。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提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新概念。这对原有规定的细化,在人性化、可操作性上较之前更进了一步。但是,“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受伤的形式与责任因素等,仍然过于宽泛,在员工遭遇具体受伤事件时,认定工伤还是不可能毫无争议。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的说法与最高法院新规掐架,恰恰提出了这一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法院的工伤新规,只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没有改变受伤害性质的概念。即如果是下班途中买菜出现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本人,的确不应算工伤。 如果没有其他可质疑因素,那之前公众对下班途中买菜算工伤的误解,主要在受伤环节上,与最高法院的说法产生了分歧。所以,一方面,我们期盼通过一个真实的工伤案例分析与解读,让人们更清晰地理解工伤新规,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愿意以实例讨论工伤,而是希望在员工受到伤害前,把政策概念讨论清楚,避免受伤的员工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再次受到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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