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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释义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四)关于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在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中,破产企业的下列债权可不列为破产财产:(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2)债务人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4)追偿费用将超过债权数额的;(5)符合会计法核账原则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销的;(6)其它原因导致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
         (五 )关于如何界定有关执法机关对土地、房屋、车辆是否已执行完毕问题
         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十二条第(一)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没有法定的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则涉及到这些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划分界限观点,即:第一,裁定说,即以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为标准,只要下达了执行裁定,并送达案件当事人,即为执行完毕。第二,过户说,即以有关部门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均视为未执行完毕,则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送达协助执行机关说,即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下达后并已送达到有关协助执行机关(如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已办理了相应手续则均认定已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对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因为这种观点,能够与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会因此引起法律混乱。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3]《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
        [4]《贯彻〈破产法〉意见》
        [5]《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
        [6]《贯彻〈破产法〉意见》第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12]《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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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