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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34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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