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以下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 1.未经追认: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善意相对人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种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应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最终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追认的权利属于被代理人,可以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追认,无权代理的性质转变为有权代理,并且代理行为的效力追溯至追认之时,相当于是有权代理的效果。被代理人应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3.相对人的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与行为人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 三、无权代理追认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了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地拖延追认,使狭义无权代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应当对代理人的追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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