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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开庭 琼瑶被指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释义
    琼瑶与编剧于正的著作权纠纷去年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琼瑶一方大获全胜。4月8日上午,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续进行二审较量,据了解,市高院的本次裁判也将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去年4月,琼瑶将于正和其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相关的湖南经视、万达影视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2000万。琼瑶方面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与自己的小说《梅花烙》有21处剧情雷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中,琼瑶方也是大获全胜,三中院一审判定四家公司停止《宫锁连城》的所有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在四家网站刊登声明向琼瑶道歉,五被告还需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10万元的诉讼费。琼瑶方面表示,收到赔偿后将把所有金额捐赠给教育事业,五被告则当即表示将要提起上诉。
    备受关注的“琼于案”二审于4月8日上午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在法庭上,上诉方于正方面提出全新证据,证据直接指向一审原告琼瑶的主体资格。
    据了解,关于一审原告琼瑶的诉讼资格,被告方在一审时即向法庭提出疑义,但没有得到积极响应。在二审备案的过程中,上诉方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委托台湾当地律所、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查阅《梅花烙》著作权登记的历史演变过程。3月下旬,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了关于《梅花烙》作品权属的认证文书。根据台湾版权机关的登记,1992年9月,《梅花烙》的著作权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了登记,著作人陈喆(琼瑶)将财产权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即台湾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才是《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而琼瑶不拥有著作权益,不具备起诉《宫锁连城》的诉讼资格。
    由台湾智慧财产局出具的这一份公函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得到海基会、海协会的确认。这份证据代表了《梅花烙》在台湾官方机构当时的客观登记,代表了当地著作权实施时的归属。
    举证的上诉方律师认为,这项证据有颠覆性的意义和价值,至少证明一审在认定《梅花烙》著作权属时即权属不清;其次是两岸在沟通联系上存在客观的不畅,所以在一审被告方一再追问琼瑶方《梅花烙》作品权属问题时,对方一直不正面回答。甚至怡人公司向法庭出具一份权属确认函,证明《梅花烙》著作权人为琼瑶,而这与实际情况是完全违背的。另外,律师还提出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梅花烙》的剧本是否公开发表?因为一审提交的剧本都是重新打印的打印件。
    但是,这一新证据会不会被法庭采信,从而进一步调查核实?甚至改变官司局面?各方都在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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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