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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流程
释义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1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二、注册成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四、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委托)书》。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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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