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该归谁 |
释义 | 田某等7人为索要工资将北京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投资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一审被裁定驳回,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投资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田某等7人均系重庆籍民工,7人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分别以投资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田某等7人分别起诉称,投资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工程发包给许某,赵某从许某处承揽了部分工程;现施工已完毕但投资公司、赵某至今分别拖欠田某等7人工资且经多次追索未果,故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投资公司、赵某给付所欠工资等。 一审法院向投资公司、赵某送达起诉状后,投资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投资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投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等7人系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赵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等,故属于合同之诉,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田某等7人主张提供劳务的地点即劳务合同履行地丰台区某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田某等7人分别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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