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法律制约公积金挪用 |
释义 | 地方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非但没有法律制约,反而有悖于公积金互助性原则产生新的不公,给公积金管理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监管盲区 当下,对于饱受诟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如何规范的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 专家认为,公积金管理有规范,惟有实行真正的“法治”,需要厘清管理与主体关系,需要从管理体制层面三方面改革。 第一,公积金需要立法。中国从1991年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经过20多年来,仅靠一套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在管理,而且进行一些条款明显存在矛盾,也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给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趁之机。 比如,《民法通则》、《经济法》和《物权法》界定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利。公积金属缴存人所有,所产生的全部增值收益也属缴存人所有。而公积金《管理条例》一边规定属私人财产,一边允许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公权力,强征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社会性保障房。又比如,公积金增速远不及房价的上涨,又有着严格贷款的限制,难以给予购房人足够资金支持,“骗提、骗贷”现象屡禁不止。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近几年来,纷纷突破法规、解禁使用范围,将公积金转向支付物业费、房租等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非但没有法律制约,反而有悖于公积金互助性原则产生新的不公,给公积金管理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监管盲区:保障房中公租房产权转移,收益分配比例问题;挪用于地方其他项目性投资,收益归属和亏损由谁担责问题;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国债,收益属谁问题等等。这些项目的资金运转极不公开透明,公积金成了地方政府的额外预算,随意挪用资金的小金库,乃至滋生腐败。因此,公积金管理的无序和乱象,足于说明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纸空文,监管仅靠一套行政法规也已不合时宜。 针对目前公积金涉及到全国上亿人,资金达到了上万亿的庞大规模,公积金应实行立法管理。提请全国人大起草讨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立法,制订一部公积金法,并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公积金性质、职能、用途和增值收益属性,用法律来有序管理和规范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一系业务。另外,除每年定期公开缴存、提取和使用信息外,还应向社会公开公积金运营费用成本、坏账呆账、增值收益去向等信息,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改革管理体制。专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统一业务机构。按照2002年修订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有媒体调查发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五花八门,性质不尽相同,隶属和级别也不一样。种种差别直接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策略方面的巨大差异,有的地方政府把公积金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功能形同虚设,一大笔缴存资金就成了唐僧肉。公积金在被既得利益的绑架下,也导致了修订公积金《管理条例》两年多来一而再再而三的爽约,不能落地。 公积金立法后,为确保公积金在国家法律下运营,公积金管理应退出地方政府部门托管,与行政机构脱离一切关系,突破目前管理体制,并由国务院属下专门成立一个负责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面接管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业务,彻底切断地方政府部门的一切利益关系。 公积金管理退出地方政府部门托管后,同时撤销各地区公积金管委会,将原各地运营机构实行全国联网,成为全国公积金统一分支机构,并在业务管理上隶属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管辖。不论从政策制订还是业务监管方面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政策口径、统一运作业务、统一进行纵向监管,这就一改过去地区间的政策差异、资金互认、贷款比例不同等情况,形成新的一套监管体系。 第三,归还被挪用资金。对于长期一直被地方政府部门挪用所有的公积金增值收益,这是老百姓的钱,应予以全部归还公积金资金池。所归还资金,应该由全国个人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公权力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保障房是违法的,也是违宪的。发展社会保障房属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应纳直接纳国家每年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而且个人公积金制度也不具有建设保障房的义务和功能性质。虽有公积金《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作依据,当与现行法律冲突时,按惯例应服从于上位法,而现行上位法律《民法通则》、《经济法》、《物权法》对个人财产所滋生的增值是属私有财产,有了明确诠释,换句话说,公积金包括所有增值收益属全体缴存人的财产。其次,从管理性质看,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托管单位,公积金也不是托管单位的负债,托管单位无权决定处理公积金增值收益。另外,再从国际惯例看,率先实行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国家,每年公积金增值规定一个增长率,直接将增值收益划归到每个缴存人账户,由个人根据不同情况按条件申购保障房,政府出资提供保障房。 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因此,不能因为用于民生项目,地方政府部门就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被挪用的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是全体公积金缴存人钱,还得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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