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四个条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与量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知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就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次就是有犯罪故意,并且造成了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