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什么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什么 1.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 2.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3.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4.不想采取上述方式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筑工程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法律网提醒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种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因建筑工程引起的纠纷,一般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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